離婚是否需要戶籍所在地證明
離婚一般是不需要戶籍所在地證明的。但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本人戶口簿或身份證的除外。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在辦理離婚協(xié)議手續(xù)的時候,需要提交本人戶口簿、身份證、結婚證、子女出生證、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(xié)議書等材料。離婚是否需要戶籍所在地證明的法律依據
《婚姻登記條例》第十一條
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:
(一)本人的戶口簿、身份證;
(二)本人的結婚證;
(三)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(xié)議書。
第十二條
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:
(一)未達成離婚協(xié)議的;
(二)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;
(三)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。